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05浏览:1658设置

浙师教字〔202323


各学院、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3年6月16日


浙江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落实人才培养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培养方案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既要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新需求新要求,又要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科学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确定毕业要求,统筹规划设计课程体系,确保有效实现既定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教务处负责制定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审核培养方案内容、组织开展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评估,各学院负责具体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与课程教学计划的执行落实。

第二章 培养方案制定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制、学分修读要求、课程设置与安排、第二专业课程证书学分要求等。

第五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期间不作大的调整。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和需要,专业可适时向教务处提出修订申请与调整意见。

第六条 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一般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研制培养方案制定(修订)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开展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充分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合理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情况,组织专业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具体修订工作,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评估审核后,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形成定稿。

(四)各学院教务办将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准确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在学院网站公布,便于师生查询。教务处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并编印成册,下发至各学院。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同时,学院同步组织全面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新增设专业应在向教育部提交申报报告前,完成其培养方案的制定,制定程序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严格落实课程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每学期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9周左右,教务处组织各学院编排、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二)每学期第11周左右,教务处组织各学院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每学期第14周左右,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完成下一学期公共课、专业课排课工作。

(四)每学期第16周左右,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完成选课工作,形成课程表并及时通知给相关教师和学生。

(五)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安排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落实每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严格规范教学环节及教学管理。

第四章 培养方案变更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批准实施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有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变更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和停开课程、增删和更换课程等,均属培养方案变更范畴。变更后的总学分、总学时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变更必须在下一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培养方案变更涉及面较小,如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变更的,由发起单位专业主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调整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涉及的相关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凡新增开课程的,应另附课程教学大纲。

(二)属培养方案变更涉及面较广、变动范围较大,如增设专业方向、变更专业总学分和总学时等,由发起单位专业主任提出,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论证,提交论证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程序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培养方案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学院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和执行落实进行监督,各学院各专业定期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培养方案修订和教学过程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专业每四年开展一次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围绕办学定位和办学支撑条件、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以及学生毕业五年左右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修订认为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业每学年开展一次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查找课程体系和教学过程的薄弱环节,持续改进,保障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有效落实。

第十九条 专业每学期开展一次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所有评价环节应形成完整、可追踪的评价记录文档,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加强相关材料和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 电话:0579-82282402 电子信箱:jwc@zjnu.cn
Copyright © 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 - 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     管理登录    旧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