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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3年9月7日
浙江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教师〔2016〕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学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21〕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师〔2014〕41号)和《浙江省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规程(试行)》(浙教办师〔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师范生教育实践是师范生培养体系的有机构成,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师范生成为合格师资的综合性、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引导师范生认同并完成教师职业角色转化的关键步骤,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力推手。
第三条 本规程的教育实践包括师范生培养中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三个模块(简称“教育三习”),每个模块均涵盖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和教科研工作三项任务。课程安排顺序为: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教育三习”总时间不少于18周,其中教育实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0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实践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各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教育实践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意见,审批全校性的教育实践改革方案;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研究和处理实习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负责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与中小学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为各学科落实教育实践学校提供帮助。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教育实践领导小组,在学校教育实践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由学院分管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领导、专业主任、骨干教师及教务办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相关专业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细则,联系实践单位,选派实践指导教师,编制教育实践计划,安排实践经费,做好教育实践动员和安全教育、过程监控、评优评奖和总结反思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实践学校成立教育实践领导小组,由实践学校领导、教师发展中心主任、指导教师及有关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可以吸收教育实践小组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本校指导实践工作计划,确定实践班级,选聘指导教师;为实践师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安排、督促、检查实习生的教学、班主任、教育科研等与实习任务相关的活动;参与评定师范生教育实践成绩。
第七条 各编队实践小组,可设正、副组长各1人,接受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领导,协助高校教育实践指导教师全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章 目的
第八条 师范生通过教育实践,充分认识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作为人民教师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自觉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职业追求,丰沛教育情怀,坚定教育信念,矢志立德树人。
第九条 师范生通过教育实践,全面体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过程,掌握教育技能、活用教育理论、反思教育实践、生成教育智慧、涵育教师气质,为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条 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学校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三方相互联系、及时反馈信息,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提升教师教育水平。
第四章 教育见习
第十一条 教育见习目标。教育见习是师范生开展教育实践的初始环节。通过观摩、了解、接触、交流等方式,师范生感受教师的教育情怀,感悟教育事业的神圣性;整体了解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条件与环境,及学校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体悟教师工作性质;了解教学组织形式,掌握课堂教学各环节,了解教学设计和实施方式,学会听课与评课方法;知晓班级管理内容,了解班集体、群体和个体的心理与思想状况,了解班队活动组织开展情况;了解教研组织架构,教研活动的筹备与开展过程,理解教研活动的要素、内涵、特征,了解校本课程开发、实施和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教育见习内容。教育见习内容包括“校园文化与组织观察”“感受课堂中教师的教学行为”“学生学习行为的实地观察与调查”“教与学关系视角课堂教学行为分析”“教学尝试与反思”等五个模块。
第十三条 教育见习组织实施。各学院(专业)应结合本校相关专业的特点,有计划递进式、模块化地安排教育见习,原则上安排在第2—3学年,每学期1周左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使用浙师智慧教师教育平台,加大远程见习与智能技术支持下的教学研讨,丰富见习形式,增强见习实效。根据见习的目标要求,逐次形成纪实性记录(或观察报告)、体验性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见习评价。以定性评价为主,充分利用见习表现、见习作业、见习报告等方式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 教育实习
第十五条 教育实习目标。通过观摩、深度交流、亲身实践与反思,深入理解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理解崇高的教师精神,确立教师职业角色意识,完成角色转化,逐步形成教育情怀,树立终身从事教育的志向;综合地应用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掌握学科教学的基本方法;熟悉班主任工作的技能与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班级活动的能力;熟悉教育研究基本程序,具备初步的教育科研能力。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实习内容。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模拟、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环节。师范生应熟悉教学的全过程,理解各种课型(含新授课、复习课、练习课、实验课以及讲评课等)的基本特点,掌握教学的重要环节,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持续发展教学实践能力;熟悉教学中常用的软件及信息技术平台,尝试开展数字化教学;熟悉作业设计与试卷编制的要素与流程,有目的地开展作业设计与试卷编制工作。为培养实际教学能力,每位实习生须提交一定数量的教学设计和作业设计,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12节。
第十七条 班级管理工作实习内容。包括日常管理、主题班会、团队活动、课外活动、家访与特殊学生教育等工作。认真学习优秀班主任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熟悉德育的一般过程、基本原理及其规律,掌握班级管理技能和方法,以及开展德育工作的能力。每位实习生至少组织开展1次主题班会或家访活动,完成1个班级主题活动设计(或视频)或1份特殊学生指导案例报告。
第十八条 教研工作实习内容。包括课堂观察,课堂教学评议,课例分析,教育调查或教育行动研究,课程开发、实施与评价,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必须坚持互相听课和课后评议,每个实习生原则上听课不少于20节,参加评议不少于3次;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开展1次以上的教学公开课;每个实习生需提交教研活动报告至少1份,形式可以是教学叙事,或教学后记,或课堂教学反思,或班队管理反思;教育调研报告至少1份,形式可以是课例分析,或教育调查报告,或教育行动报告,或校本课程案例分析报告,或新建校本课程,或新建数字化教学资源。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教育实习组织实施。教育实习由教务处统筹协调,教育学院与各专业学院协调落实实施,设置混合编队、专业编队等多种类型的教育实习形式。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七学期前半学期进行,特殊情况可安排在第八学期前半学期进行。教育实习的组织、实施、评价等工作在浙师智慧教师教育平台进行。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评价。师范生教育实习考核应由实习学校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高校学院领导小组及其指导教师等按要求共同完成。考核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同伴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实习学校评价与高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从教学工作、班级管理以及教研工作等方面进行,分别占教育实习综合成绩的50%、30%、20%。其中,教学工作的单项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因病事假、旷课超过教育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或擅自离岗连续1周以上者,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教育实习考核总成绩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40%。
第六章 教育研习
第二十一条 教育研习目标。教育研习是指实习结束返校后实习生在学校相关教师指导下,基于教育实习中形成的教学设计、教学视频、教学叙事、教学后记、课例(案例)分析、德育小论文、调查报告等,以小班制组织并利用小组讨论法、专题研习法等方法开展视频观摩、案例研读、讨论交流,强化实践反思和理论提升,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基本具备,初步形成教师专业发展意识。具体包括以下目标:通过教育研习,进一步澄清和内化课堂教学与班级管理理念,巩固教研思想,丰沛教育情怀,涵育教师气质;通过教育研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增进教育教学实践智慧;通过教育研习,进一步明了教师专业成长的路径与方式,感悟阅读、调研、实践、反思等在教师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
第二十二条 教育研习内容。教育研习课程的内容主要是对学生本人及其同伴、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目标、内容、过程、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反思与探讨。具体包括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研究、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班级管理研究等,其方式包括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其中,专题研习可以围绕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方法或评价主题(如概念教学、问题设计、项目化学习、试卷讲评等)进行。
第二十三条 教育研习组织与实施。教育研习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安排,时间安排在教育实习结束后进行,每位师范生的研习时间不少于4周。教育研习课程主要以专业分组组班进行,每组由15人左右组成。教育研习可以采用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方式进行,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合作反思和主动探究。学生要认真反思自己与他人的实践,并针对研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研究与实践,形成教育研习报告。教育研习指导教师主要由学科教学论教师和相关专业教育实习指导教师组成。教育研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研习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的教育研习任务,督促和检查教育研习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每位师范生的研习指导不得少于1课时。同时,指导过程中做好指导纪要,研习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教育研习指导教师应该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以及实习工作有关情况,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的研习指导模式,提高师范生的研习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教育研习评价。研习成绩评定以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内容以学生的研习报告为主,并综合学生在研习材料准备、研习过程表现和研习结果(研习报告或研习论文)三个方面的表现。其中研习报告分数占70%,研习过程表现和结果占30%。学生须在研习课程结束后2周内上交研习报告。
第七章 实践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实践学校原则上应是省级教师发展学校,优先安排在与我校共建的教师发展学校。
第二十六条 实践学校应将接收师范生教育见习与实习作为重要教育责任,并成立由校领导、学科教研组长、指导教师及有关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教育实践师范生日常行为守则、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办法等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践学校应建设一支道德情操高尚、教育水平高超、教学经验丰富、实践才能突出的教育实践指导教师队伍。选派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能给予师范生切实有效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实践学校应为师范生提供充足的教学工作、班级管理和教研工作等教育实践机会,创设优良的教育实践环境,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第八章 实习生
第二十九条 师范生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教育实习资格: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见习工作。
2.通过学校规定的专业类核心课程和教师教育类核心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
3.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学技能达标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或通过学校免考核资格审核。
第三十条 实习生应自觉履行以下责任:
1.遵守高校和实习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请假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原则上,双休日要在岗备课试讲,未经实习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按旷课论处。
2.服从工作安排,尊重实习学校师生,悉心听取指导教师意见与建议,认真完成教育实习各项任务。
3.注意自身安全,未经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的同意,不得擅自带学生外出。
4.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自行更换实习学校。
5.积极主动与所在高校与学院、带队老师保持密切联系。
6.按要求及时填报与教育实践有关的各类材料与信息,做好教育实践的总结工作。
第九章 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教育实践实行双导师制,高校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各专业教育见习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校指导教师:
1.高校指导教师应了解基础教育现状、熟悉基础教育基本规律、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鼓励学科教学论教师担任高校指导教师。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
2.指导教师应做好教育实践前的准备工作,带领师范生到实践学校,协助师范生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制定教育实践计划、落实具体的教育实践任务,督促和检查相应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每位师范生的听课不得少于1课时。及时向相关学院反馈教育实践情况。
3.检查、复核师范生的档案袋材料,协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评定教育实践成绩,及时做好教育实践总结工作,认真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4.集中带队教育见习指导工作量按半天3课时计算,分散见习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每位教师最高不超过18课时。教育实习指导工作量=1.5×学生数+3×T(其中T为实际到实习点指导天数)。
第三十三条 实践学校指导教师:
1.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六年以上从教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教学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其间能给予切实指导。同轮次教育实践中,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师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2.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应向师范生介绍本课程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师范生制定教育实践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师范生教学观摩,指导备课、讲课;评定师范生教学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3.班级管理指导教师应指导师范生制定班级管理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师范生组织班级活动,进行班级日常管理;评定师范生的班级管理成绩并写出评语。
4.教研工作指导教师应指导师范生做好听课与评课、说课与课后反思、课堂观察与课例分析、教研活动设计与组织、教育调查与行动研究、课程研究等教研工作,评定师范生教研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四条 高校与实践学校要联合开展指导教师培训与研修活动,共同研究基础教育改革现状,深入推进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对接,切实提高教育实践的指导能力。
第十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高校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纳入教学工作考核范围,主要负责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工作,计为课时量,课时量计算办法参照《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教师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师教字〔2021〕18号)》执行;课时津贴以当年全校公共课课酬为基准,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师范生教育实践总经费不低于2000元/生。高校指导教师差旅补贴按照学校计财处相关文件执行,金华市区范围的差旅补贴由学院统筹考虑。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指导费原则上按800元/生标准支出,原则上由高校指导教师与实习学校负责人协商后发放。
第三十六条 教育实践经费的开支,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高校教育实践经费主要用于实践学校教师指导、教育实践工作联系与检查的差旅、师范生教育实践生活补贴和教育实践评优等开支。
第三十七条 编队实习经费划转情况。如教育实习同一编队包含若干个专业实习生,由该编队高校指导教师所在学院负责教师工作量、各专业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指导费发放等。其他专业所在学院原则上按1200元/生标准划转到编队高校指导教师所在学院。
第十一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教育实践工作均需纳入浙师智慧教育平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实习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实践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为参加教育实习且未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可从教育实践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条 各学院要积极发挥往届优秀实践生作用,做好教育实践经验交流与分享工作,促进师范生实习生提前了解教育实践工作,合理规划实践生活。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师范生教育见习规程、实习规程和研习规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