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3年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30浏览:15设置

浙师通〔202543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现开展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名单的通知》(浙发改社会函〔202231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名单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241号)批准立项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检查验收内容

主要围绕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建设内容,重点检查项目相关成果情况。

、检查验收程序

1.企业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附件2并将提供的相关成果支撑材料(文字、图片及其他文字材料)汇编成文结题报告需提交给项目合作企业请企业出具验收结论并盖章,完成企业验收流程。企业流程完成后,于718日前将结题报告、学校财务证明(2023年立项的)、支撑材料纸质稿和电子稿交到学院教务办。

2.学院审查。学院对申报结题的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进行审查填写学院审查意见,于725日前将各项目相关材料纸质稿和项目结题验收清单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行政北楼223室),电子稿发邮箱sjk@zjnu.cn

3.项目结题备案审核。学校教务处将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结题备案审核。结题备案审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注意事项

1.请各学院督促各立项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研究与总结工作,按时参加检查验收,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2.已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本次可正常申请结题。如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由学院统一向教务处实践科(行政北楼223)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2023年以前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且须在下一年度申请结题,否则视为结题备案审核不通过。

3.未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如项目已完成,本次可申请结题。


联系人:牧老师,联系方式:0579-82282521



附件:

1.浙江师范大学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名单.xlsx

2.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报告.docx

3.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验收清单.docx



教务处

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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